(2017)豫0927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玉珍、孙玉珠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玉珍,孙玉珠,孙良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监4号原审原告孙玉珍,男,汉族,1944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孙玉珠,男,汉族,1946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孙良纪,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原告孙玉珍与原审被告孙玉珠、孙良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邱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瑞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