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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志鹏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561号原告:朱志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一层、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27301629。负责人:游达,经理。原告朱志鹏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朱志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鹏负担。审 判 员 贾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代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