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锁亮与贾炎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锁亮,贾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锁亮,男,1962年4月169日出生,汉族,住隰县古桥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炎军,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隰县西坡底。上诉人王锁亮因与被上诉人贾炎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隰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锁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夫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锁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2.5元,由上诉人王锁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 锐审判员 王慧勇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