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执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城小企业专营支行与武汉楚天洪山菜苔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城小企业专营支行,武汉楚天洪山菜苔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城小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693号负责人:曾汉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楚天洪山菜苔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西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乐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幢2单元38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乐文,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系武汉楚天洪山菜苔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我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武汉楚天洪山菜苔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乐文的银行存款共计7059665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