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金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金芳,欧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斌,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1484467-7。被执行人:刘金芳,女,住永新县。被执行人:欧阳XX,男,身份证号362430197601137519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6]第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以(2016)赣0830财保183号裁定书冻结了刘金芳、欧阳XX银行存款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金芳、欧阳XX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刘金芳、欧阳XX银行存款30000元至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盛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