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809罗赖孩与李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赖孩,李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809号原告:罗赖孩,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洁,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权,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罗赖孩与被告李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赖孩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赖孩诉称:2013年春节后至2016年12月,其为李权承包的多个工地提供泥瓦工劳务工作,2016年12月29日,李权向其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结欠其工资款53300元,并承诺2017年1月前结清。但李权至今未支付该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权立即支付结欠的工程劳务费533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李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后至2016年12月,罗赖孩为李权承包的多个工地提供泥瓦工劳务工作。2016年12月29日,李权向罗赖孩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罗赖孩工资款53300元,并承诺2017年1月前结清。后李权一直未支付款项,罗赖孩催讨不着,于2017年2月15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罗赖孩为李权提供泥瓦工作业,李权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李权已出具了欠条确认结欠罗赖孩报酬金额,应对该债务及时清偿,逾期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罗赖孩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期间李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罗赖孩支付报酬5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3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李权承担(该款已由罗赖孩预交,李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直接付罗赖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