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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祝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881号原告:祝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宋某,女,汉族,住乳山市。原告祝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在案件申理过程中,原告祝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