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祝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881号原告:祝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宋某,女,汉族,住乳山市。原告祝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在案件申理过程中,原告祝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