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桂南诉庞华平离婚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97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南,庞华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978号原告:吴桂南,女,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庞华平,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南诉被告庞华平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日原告吴桂南称因与被告庞华平已协议离婚,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桂南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桂南负担。审判员  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