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桂南诉庞华平离婚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97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南,庞华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978号原告:吴桂南,女,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庞华平,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南诉被告庞华平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日原告吴桂南称因与被告庞华平已协议离婚,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桂南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桂南负担。审判员 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