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亚星仪表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天品名城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亚星仪表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天品名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行初33号原告驻马店市亚星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毛。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毕启民,区长。委托代理人宋玉慧,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天品名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焕新。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亚星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天品名城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亚星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驻马店市亚星仪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亚星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亚星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战审判员 秦永奇审判员 于发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