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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翠与韦伦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韦伦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翠,女,回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韦伦轩,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孙翠申请执行韦伦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37620元、诉讼费37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69元,合计38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620元为基数,按照年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韦伦轩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8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620元为基数,按照年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