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晏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8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晏会,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上诉人王晏会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66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晏会上诉称,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晏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