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申请徐忠华、徐红娥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徐忠华,徐红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特2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59121R。负责人:管大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健,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忠华,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申请人:徐红娥,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诉被申请人徐忠华、徐红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申请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袁书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方慧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