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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媛与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媛,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857号原告:马媛,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奕。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媛与被告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46元,由原告马媛负担。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