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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蔡世发与张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世发,张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290号原告蔡世发,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余平,咸宁市咸安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丽芳,女,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世发诉被告张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世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世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世发负担。审判员  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