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于与韩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79号原告:韩某某,女,青海省循化县人,撒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青海省循化县人,撒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娄格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旦正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