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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安营与逯保秀、单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安营,逯保秀,单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6842号原告:蒋安营,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保秀,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娜,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城关村单六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安营与被告逯保秀、单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安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安营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安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蒋安营负担。审 判 长  刘向远审 判 员  徐学松人民陪审员  徐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骐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