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金富与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富,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陈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金富与被执行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已交付1445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