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告邬开荣与刘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开荣,刘泽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091号原告:邬开荣,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英,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泽浩,男,汉族。原告邬开荣与被告刘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邬开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开荣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0元,减半收取209.50元,由原告邬开荣负担。审判员 马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