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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与张小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张小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887号原告: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住所地,左各庄南环路。经营者:张英春,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张小亚,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原告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与被告张小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在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