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秘希平与故城县鸿浩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秘希平,故城县鸿浩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3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秘希平。被执行人:故城县鸿浩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刚。被执行人:马书亮。被执行人:王卫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秘希平与被执行人故城县鸿浩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制作的(2017)冀112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故城县鸿浩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