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彩花与被申请人杨玉霞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彩花,杨玉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特12号申请人:赵彩花,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申请人:杨玉霞,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赵彩花与被申请人杨玉霞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赵彩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彩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赵彩花负担。审 判 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