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执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振凯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梦鑫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振凯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梦鑫刺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03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振凯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95044-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沙地王村。法定代表人:刘春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梦鑫刺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72854-7)。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清风村。法定代表人:俞溇炳。申请执行人绍兴振凯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梦鑫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767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0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梦鑫刺绣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梦鑫刺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0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沈 尧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