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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俞正玉与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正玉,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俞正玉,女,1965年10月5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俞正玉与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77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本金33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5295元、申请执行费49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7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权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