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54号申请人:丁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35号。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负责人:肖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衡阳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840100008559********账户中的225000元存款。申请人丁某某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2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在衡阳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840100008559********账户中的225000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肖雄芳审 判 员 黄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