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惠州市海燕宾馆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喇叭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州市海燕宾馆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喇叭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12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尹志华,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海燕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花边岭侧海燕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曾志平。被告惠州市金喇叭歌舞厅,经营场所:惠州市惠城区东平东湖西路22号。经营者琚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惠州市海燕宾馆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喇叭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审 判 员 张运强审 判 员 蒋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惠樱书 记 员 李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