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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同喜、李启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同喜,李启鲁,曹龙,董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同喜,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启鲁,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龙,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原审被告:董岩,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上诉人陈同喜、李启鲁因与被上诉人曹龙及原审被告董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同喜、李启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