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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宋须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须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须,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现任孟津县小浪底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须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被告人宋须谎称其当年参军入伍时曾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向民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并让当年的战友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自2010年以来,骗取民政部门参战补助款7955元。2012年8月初被告人宋须主动将领取的参战补助款7955元退还孟津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孟津县司法局评估认为被告人宋须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樊某的证言,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宋须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孟津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河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参战人员情况说明表》,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现金交款单、孟津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孟津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补助款79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须诈骗优抚款,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宋须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谢晓涛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