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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官中红与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中红,付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54号原告官中红,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付新平,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官中红诉被告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中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新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中红诉称,2014年11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5万元,并向原告写下欠条。到还款期限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何借口迟迟不肯还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付新平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新平原系原告侄女的男朋友。2014年3月,被告以接到工地粉刷业务需钱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遂分别于同年3月22日、3月23日先后从银行取款2万元、3万元。原告将5万元现金借给被告,当时原告亦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发现被告情况不对,遂要求被告补出具借条。被告遂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官中红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每月利息(1000),还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2014年3月22日和3月23日的取款记录两张、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付新平以接到工地粉刷业务需钱周转为由向原告官中红借款5万元,并补出具有借条。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得款项后经原告催问,至今分文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新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官中红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付新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蔡芳芳审 判 员  陈样春代理审判员  杨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廖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