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民事万东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谢颖苇。上诉人王东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圣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3民初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东上诉称:第一,协议既约定诉讼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约定仲裁管辖无效,但不影响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原审裁定对此是认同的。第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是格式条款,约定的“当地法院”有多个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联通吉林分公司的解释,从而明确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审裁定认为当地法院有多个解释而使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未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在《业务服务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也可以向电信管理等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双方也可以采取以下2种方式解决:1、向吉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仍然有效。根据该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故上诉人王东向其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协议约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圣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3民初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文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