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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228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黄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