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徐州工业用呢厂与湖州新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工业用呢厂,湖州新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452号原告:徐州工业用呢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索洪军,厂长。被告:湖州新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曲溪。法定代表人卢春生,董事长。原告徐州工业用呢厂与被告湖州新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工业用呢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魏辰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