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任荣华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荣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288号罪犯任荣华,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杭余刑初字第9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辉、赵子正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张雄伟、周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任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任荣华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任荣华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任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本院依法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任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实际已执行刑期7年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假释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荣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审 判 员 周勇代理审判员 朱芸二〇一七��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