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汤汉清与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汉清,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009号申请人汤汉清,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李君,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汤汉清与被执行人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18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建军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