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8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胜楠、资溪县鹤城镇农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胜楠,资溪县鹤城镇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8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林胜楠,女,200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资溪县,证件号码362529200310130047。被执行人资溪县鹤城镇农场。法定代表人郑冬兵。申请执行人林胜楠与被执行人资溪县鹤城镇农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资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胜楠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溪县鹤城镇农场履行给付标的款20440.00元及执行费206.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资溪县鹤城镇农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资溪县鹤城镇镇农场在资溪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930992220000011890002内的存款20646.6元至资溪县人民法院在资溪县工商银行账户15×××69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