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泉县教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定代表人:柳洪明,该局局长。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泉县教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作出的(2015)阜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临泉县教育局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內支付申请人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81158.93元,并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泉县教育局在银行的财政专户资金人民帀69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汝佺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