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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敏诉被告四川长隆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四川长隆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298号原告:曹敏,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四川长隆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新村24幢1层。法定代表人:陈兵。原告曹敏与被告四川长隆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曹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2344元,减半收取计6172元,由原告曹敏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岳冬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