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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红梅、陈世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梅,陈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袁红梅,女,1977年7月3日,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陈世海,男,1970年7月7日,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袁红梅申请陈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陈世海应支付申请人袁红梅执行款70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世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世冲审 判 员  余福生代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