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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还乡与被申请人郭德永、杜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还乡,郭德永,杜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787号申请人:宁还乡,女,汉族,1982年5月8日生,住孟津县。被申请人:郭德永,男,汉族,1963年5月8日生,户籍地:孟津县。被申请人:杜艾平,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户籍地:孟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还乡与被申请人郭德永、杜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亚飞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孟津县房产一套。本院认为,申请人宁还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德永、杜艾平位于孟津县会盟大道丰泽园小区xx房产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宁还乡提供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元,暂由申请人宁还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景博审判员  朱自豪审判员  王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思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