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喜修与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修,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民初711号原告:赵喜修,男,194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海,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199110111611。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410438734。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百泉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7009443794。法定代表人:张玲洪,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民,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杨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774444596E。法定代表人:巩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霞,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赵喜修诉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喜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海、魏鹏,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民、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喜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为止);2、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5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第一被告500万元本金作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同时第二被告和原告于2014年5月1日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上述的借款本金与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只结算本笔借款1I个月的借款利息,剩余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辩称:一、依据借款合同的借贷期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在此期间的利息已全部还清。借款合同期满后配件厂偿还了赵喜修本金603333.32元,对于借款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签订展期借款合同,所以借款合同期满后即2014年10月31日以后不在承担利息,只应当承担所欠的借款合同期内的剩余本金。二、对于赵喜修起诉我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我公司与赵喜修签订的借款合同认可。对于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经过富华公司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加盖了富华公司印章,对此说明真实情况,富华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连带偿还义务。配件厂愿意对此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承担积极偿款义务。三、对此笔借款配件厂因该厂目前经济效益暂时不佳,因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后,没有能够再次贷银行款项导致配件厂过桥资金链断链。配件厂会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争取尽快偿还赵喜修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四、赵喜修主张的律师费1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应当由赵喜修自行承担,对此律师费配件厂不应承担。五、希望赵喜修根据配件厂实际经营情况,尽量能够给配件厂一定宽松期限便于筹措资金早日还清所欠本金。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辩称:一、富华公司不承担赵喜修与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本金及利息连带偿还责任。1、富华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赵喜修起诉状时才得知配件厂与其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上有富华公司公章该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是保证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对此富华公司自始至终就不知情,因此何来的连带责任。请法院依法查明真实情况后驳回赵喜修对我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2、赵喜修与铁路配件厂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富华公司经营地在柏乡,铁路配件厂经营地在邢台市××东区。是否对于铁路配件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必须得经过本公司及股东同意认可,否则不承担保证人行为。富华公司对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事宜从没有委托铁路配件厂代其履行在该合同上加盖富华公司的印章等保证行为。借款合同上虽然加盖了富华公司的印章该行为仍属于无效行为,对外不承担责任。3、该借款富华公司不知情也没有用于本公司中,公司实际也没有受益所以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赵喜修起诉富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富华公司蒙受了冤屈。4、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富华公司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已超过了担保法定的诉讼时效。担保法明确对连带偿还责任在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期满过后不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赵喜修起诉富华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已超过法定的担保时效。二、赵喜修主张的律师费不属于法定的担保项目不合法,对此,富华公司不承担担保等任何责任。三、富华公司保证责任无效。借款合同上的签字盖章均不是富华公司的行为也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保证行为无效。所产生的无效代理行为有无效代理人配件厂对外承担责任。四、依据担保法解释赵喜修与配件厂签订保证合同时有过错,按保证数额各自承担保证比例。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喜修对富华公司起诉的请求,富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赵喜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账通知、银行卡转账回单、逾期催收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日,原告赵喜修与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借用原告赵喜修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借款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如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针对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所借用原告钱款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单位所承担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所借用的款项5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所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仅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4月30日,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也未按约承担担保责任。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在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偿还借款本息未果的情况下,导致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赵喜修因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主张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赵喜修与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及保证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和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以及要求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另因原与二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已约定了如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因诉讼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提出已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和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以及不应承担律师费的答辩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提出担保无效以及本案已超过了担保期间的答辩意见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亦不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喜修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喜修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被告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50元,减半收取239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25元,由被告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邢台富华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