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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玉凯、天津市河北区邮电局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凯,天津市河北区邮电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凯,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光中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民,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邮电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0号。主要负责人:龙永强,该邮电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林,该邮电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该邮电局干部。再审申请人王玉凯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邮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3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凯申请再审称,(一)两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另案刑事判决已经确认王玉菊出具私自盖有天津市河北区邮电局公章的收据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和被申请人印章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王玉菊不是其职工,没办法接触印章,但王玉菊出具的收据盖有被申请人印章,被申请人明显应该承担责任。刑事裁判文书能够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侵权的事实。两审裁定对由被申请人实施的侵权事实没有表述,遗漏了本案侵权行为的主要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两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在本案之前存在两个诉讼,即一个民事诉讼和一个刑事诉讼,但与本案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完全不同,本案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不构成重复起诉,两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天津市河北区邮电局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玉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刑初字第112号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王玉菊以出具私自盖有天津市河北区邮电局印章的收据及签发收条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玉凯在本案中主张的620000元包括在王玉菊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4335元的金额之内。上述刑事生效判决已经判决对1024335元依法追缴,涉案资产由政府部门处置。现王玉凯起诉要求天津市河北区邮电局赔偿620000元,法律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王玉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玉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齐子良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