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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江阴市永兴铸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广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江阴市永兴铸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广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怀少伟,王正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2156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5832177K,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迎秀路117、119、121号。负责人:胡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永兴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27553-7,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南陈村。法定代表人:怀少伟。被告:江阴市广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44217-6,住所地江阴��青阳镇锡澄路1317号。法定代表人:过春法。被告:怀少伟,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住江阴市。被告:王正倩,女,汉族,1967年1月5日生,,住江阴市。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青阳支行)诉被告江阴市永兴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江阴市广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怀少伟、王正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青阳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永兴公司;借款于2016年1月22日发放,于2016年9月21日到期;借款本金2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20日,结欠借款本金1869313.79元、利息16595.31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873%,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浮50%。2、人的担保情况:广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怀少伟、王正倩在2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永兴公司应立即归还农商行青阳支行借款本息1885909.1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6931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73%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广发公司对永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怀少伟、王正倩对永兴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兴公司、广发公司、怀少伟、王正倩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青阳支行诉称事实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永兴公司、广发公司、怀少伟、王正倩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永兴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借款本息1885909.1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6931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73%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广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江阴市永兴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怀少伟、王正倩对江阴市永兴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4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永兴铸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广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怀少伟、王正倩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