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冯锐琴、冯召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冯锐琴,冯召国,李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555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老店镇老店集。负责人蒋伟波,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勤阁,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冯锐琴,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冯召国,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巧霞,女,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被告冯锐琴、冯召国、李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