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仙茂、钟正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仙茂,钟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012号申请执行人:陈仙茂,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钟正友,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陈仙茂与钟正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0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仙茂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钟正友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仙茂人民币564250元及利息,并交纳诉讼��4721.5元,申请执行费8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正友与蒋雅君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复兴路771号、773号的房地产,现路桥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本院已发函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另,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正友所有的浙J×××××号、浙J×××××号、浙J×××××号、浙J×××××号小型汽车各一辆,但未实现扣押。另,被执行人钟正友持有的台州市正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台州市润硕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股权无执行价值,同意不予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70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杰 琛审 判 员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叶慧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 一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