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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锦荣与被告钟天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荣,钟天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93号原告王锦荣,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被告钟天东,男,现年53岁,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居民。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原告王锦荣与被告钟天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于2017年4月10日开庭,原告王锦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锦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锦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83元,减半收取计8191.5元,由原告王锦荣负担。审 判 长  曹江平审 判 员  吕买买人民陪审员  任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霍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