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锦荣与被告钟天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荣,钟天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93号原告王锦荣,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被告钟天东,男,现年53岁,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居民。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原告王锦荣与被告钟天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于2017年4月10日开庭,原告王锦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锦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锦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83元,减半收取计8191.5元,由原告王锦荣负担。审 判 长 曹江平审 判 员 吕买买人民陪审员 任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霍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