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19号原告杨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19元(已由原告垫付),减半收取4359元由原告承担,余款436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含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