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农商行奉节支行与胡国龙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胡国龙,李玉筱,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74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代表人张国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胡国龙,男,1978年6月12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玉筱,女,1982年5月2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东路4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2833-3。法定代表人:夏中超,董事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胡国龙、李玉筱、奉节县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星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