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经理。上诉人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陕西广扬公司与上诉人协议签订地为北京;陕西广扬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只有单纯的给付货币关系,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日常行政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请求将本案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在案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档案》,本案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系由陕西广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依据在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票》等证据,本案诉讼标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适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周玉宝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彩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