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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执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立新、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立新,潜晓军,陈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叶立新,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潜晓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陈建芳,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立新与被执行人潜晓军、陈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潜晓军、陈建芳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43号1幢20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1××59、土地使用证号:丽国用(2005)第××号]。2017年4月18日,买受人傅美女当以人民币7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5月2日,买受人傅美女当向本院提交《确认书》,确认资金困难,决定悔拍,不再交纳拍卖余款等,致使本次拍卖目的不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潜晓军、陈建芳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43号1幢20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1××59,土地使用证号:丽国用(2005)第××号]。原买受人傅美女当不得参加竞买。二、原买受人傅美女当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70000元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