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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1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天霆加筋土材料有限公司与黄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天霆加筋土材料有限公司,黄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霆加筋土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永全。本院受理的重庆天霆加筋土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7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0580元,本院对该存款进行了扣划并按比例分配了16185.6元。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1号2栋3单元5号(1646251)的房屋一套、川AR9L**汽车一辆。本院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对车辆进行了车籍查封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