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小型货运,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10年12月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一号牌为川R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顺庆区北湖路撞上一辆电瓶车后发生纠纷。交警处理现场时发现谭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值为383mg/100ml,后带其去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血液抽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乙醇含量为414.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说明、约束强制措施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充市拘留所执行回执、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被害人陈某陈述,血样酒精浓度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所增加的血液乙醇含量,应当在量刑时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其在高峰时段经过高峰路段驾驶以及曾经有醉酒驾驶的劣迹,均应当在量刑中加以体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